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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推动我市残疾人就业工作健康发展

发表日期: 2004-12-23

大力推动我市残疾人就业工作健康发展

市委副书记 宋寿金

  市委、市政府一向十分关心残疾人的生活困难和就业工作。我市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已经是第10个年头了。10年来,特别是近两年来,市委、市政府积极实施“十项民心工程”,加大对残疾人的帮扶力度,相继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措施,全市已基本建立了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法规体系和就业工作的服务体系,开展了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残疾人就业安置工作,以及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残疾人就业情况得到了较大的改善,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2000年,我市被评为“全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先进单位”。就如何做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我讲几点意见:

  第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把残疾人就业工作作为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建立“和谐茂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残疾人由于自身的原因在社会上具有特殊的困难,尤其在就业问题上在面临着极大的困难。我市有25万残疾人,这是一群需要社会各界广泛关爱的弱势群体。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搞好残疾人就业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是加强党的执政基础的需要,是建设“和谐茂名”的重要举措,对于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政府和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规定上来,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和部署上来,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把做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我市劳动就业工作的整体规划,作为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建设“和谐茂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努力推动我市残疾人就业工作上新水平,开创新局面。

  第二、坚持以人为本,在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政策上狠下功夫。《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1995年,省、市政府制定了《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2000年,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要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比例的单位,每年度要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8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这些政策法规的实施,大大地促进了我省、我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多年来,我市大部分单位都能认真执行《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规定,按要求做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但也有一些单位没有成这项工作。为此,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政策,解决好政策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切实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权利。要积极鼓励用人单位接纳扶持残疾人,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要予以表彰奖励。暂时没有适合岗位可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必须按规定缴交就业保障金。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税务、工商、计划、统计、人事等政府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将残疾人就业工作列入部门工作规划,同心协力推动我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三、加强服务体系建设,努力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一流的服务。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工作服务机构,在现有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增加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服务职能,将残疾人就业服务阵地延伸到社区,形成完整的残疾人就业工作服务网络。要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队伍的建设,每年应对就业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组织参加有关专业和职业指导资格的考核鉴定,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要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专门的或固定的工作服务场所,为残疾人就业培训提供一条龙服务。要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规范机制,制定服务制度,公开服务程序,建立服务档案,全面开展各项日常服务工作。有关部门要为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为其提供工作条件,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全面开展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残疾人的素质和技能。

  各级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和残联以及社会各类培训机构,要将残疾人培训纳入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总体计划,大力开展“技能助残”、“教育助残”。要通过职业指导帮助残疾人转变择业观念,指导残疾人开发潜能,促成其实现就业。市、县(市、区)要建立残疾人职业训练基地,实行“培训——实习——技能鉴定——准就业——输送就业”的职业训练模式,对经训练和技能考核鉴定合格的残疾人有计划地向社会推荐输送就业。要鼓励和引导残疾人积极参加各类社会职业培训,有关培训机构对参加职业培训的残疾人应适当减免费用,并在培训方式和条件上给予方便。

  第五、加大宣传力度,为残疾人的就业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残疾人就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和法规性都很强的社会工作,它需要社会的理解、支持、参与,才能顺利开展。因此,必须加强社会宣传,营造社会氛围。要充分利用媒体重点做好残疾人就业政策法规、残疾人自强模范、社会工作典型以及就业工作重要信息的宣传报道。在主要公共场所、主要交通干线和载体、大型社区大力开展公益广告宣传。同时,要重视在日常工作中开展宣传,在重大活动中进行宣传。通过广泛宣传,不断营造良好的残疾人就业的社会环境。

  第六、强化就业政策法规建设与检查,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益。各级党委、政府要逐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体系,依法促进残疾人就业,把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依法治市”工作内容。市残联要联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按比例就业的日常性、专项性的劳动用工情况执法检查,对不执行政策法规的用人单位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通报、依法处罚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加强残疾人劳动用工情况的执法检查,大力开展“执法助残”,切实维护和保障残疾职工的劳动权益和合法权益。要保证残疾人与健全人同工同酬,享受平等待遇。用人单位出现生产经营困难进行经济裁员时,一般不裁减残疾员工,对失业的残疾职工,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失业救济、特困援助工作,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并做好失业登记、职业培训和再就业工作。

《茂名日报》(2004-12-23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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