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政执法人员上街巡逻本版图片由 蔡华明 摄

城管人员诉说,下水道井盖常常被盗
市政设施事关城市形象和行人安全,然而却经常遭到人为破坏
斩断盗窃城市设施黑手
□本报记者 赖学明 通讯员 吴再泉 李秀环
2004年初春的一天早上,市区杨女士和往常一样,天刚放亮便骑车送子上学,当行驶到站前路与文光路交界时,一件意想不到的事发生了:马路上一个黑黑的洞口正等着她,杨女士顿时人仰车翻,摩托车严重损坏。幸好,小孩无恙,杨女士也只是受了一点轻伤。
经查,这是一宗因道路下水道井盖凌晨被盗后造成的伤害事故。据了解,像杨女士这样的情况,我市每个月都有好几宗。
市政设施被盗被毁,不但给市民造成伤害,引发治安案件,更重要的还会影响城市景观,有碍精神文明建设。
为小利 铤而走险盗窃市政设施
城市道路的路灯、排水等市政设施是城市公用的基础设施,与市民的生产和生活息息相关。为了使市政设施保持良好的状态,市政处对市政设施的维修、养护、管理坚持常抓不懈,尽最大努力装扮城市,维护城市的整体形象。然而,受利益驱动,一些不法分子频频把黑手伸向了城市设施。排水方面:去年以来,下水道井盖被盗1000多块、抽水电机被盗2台,河堤防护栏及防洪闸门的零部件也多次被拆走。路灯设施方面:去年来,电线电缆被盗共3326米,小东江两岸堤灯的镇流器全部被盗,灯泡灯罩全部被毁;市区光华中路、中心广场、各交通环岛等处的照明地灯及其它路灯的灯杆接线合盖多数被盗。路桥设施方面:人行道方块被碾压,许多警示桩及市政维修安全标志被盗,各种乱占乱挖道路的行为时有发生。
市民痛斥说 盗窃市政设施可耻
对一些不法分子盗窃市政设施的行为,许多市民十分愤怒,并对其进行了强烈的谴责。家住市区迎宾路的张先生激动地说,盗窃市政设施,如同破坏了城市环境,严重影响了我们工作和生活,是害人害己的行为,也是十分可耻的行为。有的市民心情十分沉重地说,没有齐全的市政设施,即使城市再美丽,我们的生活都无法舒情畅意。他们纷纷要求,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狠狠打击盗窃的不法分子,制止盗窃市政设施的行为,确保行人安全,让我们有个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黑手缘何斩不绝 法规不够完善处罚力度畸轻
对市民的要求,市政部门十分重视,他们在加强日常巡逻的同时,也加大了查处力度,特别是1997年对盗窃市政设施的不法行为进行了一次狠狠的打击,把附近的废品收购站翻了个底朝天,使盗窃分子闻风丧胆,销赃者草木皆兵。此后二三年,市政设施被盗频率大幅度下降。
然而,好景不长。随着查处力度的逐渐放松,盗窃市政设施的行为再度卷土重来。黑手缘何斩不绝呢?市政处一位负责人认为,其主要原因是:对犯罪分子处理畸轻,未能起到威慑作用。按现有法规,由于他们盗窃的都属少量公私财物,还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因而,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只能行政拘留15天,处200元以下罚款。这种不痛不痒的处罚,远远没起到威慑作用,反而使到不法分子更加变本加厉,肆无忌惮。此外,市政执法人员不足,巡查力度不够,也是市政设施被盗的一个主要原因。
建议和意见 依法重典治盗
怎样才能从根本上保护好市政设施,树立起茂名的整体形象呢?许多业内人士分别发表了各自的看法。他们普遍认为,有关部门在惩处盗窃市政设施犯罪分子时,不仅只是针对其盗窃的行为,而且还要考虑到这种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恶果,加大处罚力度;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市民道德水平,树立爱护市政设施的意识,发现盗窃、破坏市政设施的行为应及时举报;配备充足的市政执法队伍,加强对市政设施巡查;针对不法分子的活动规律,经常有的放矢进行夜间伏击,一旦发现有盗窃市政设施的行为,立即进行查处;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齐抓共管保护城市设施,努力争创全国优秀旅游城市。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二十条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八)在铁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坝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碍物,损毁、移动指示标志,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茂名市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盗窃案盗窃枪支弹药(小口径步枪)、爆炸物品的;盗窃公私财物折款500元以上的;扒窃的、入室盗窃的、撬盗保险柜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刑事案件;盗窃单价在500元以上的高档自行车或一个人连续盗窃自行车三辆(次)以上的;盗窃耕牛的。
律师说法
用法律筑起保护市政设施的城墙
市政设施作为公私财物的一部分,本是公益事业。然而,一些法之徒为了自己一己之私,竟然将全市人民的利益置之于不顾,频频对市政设施实施盗窃。这明显属违法行为,因此,应受到法律制裁。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上所说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就包括了本文所提到因市政设施被盗而致人伤害、死亡等情形。因此,对具有这些情形的行为,必须依法给予严惩。
当然,破坏、盗窃市政设施并不全都构成犯罪,但是,却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因此,仍要由公安机关对行为人处以罚款或拘留处理。
另外,因市政设施被毁坏或盗走而致人伤害、死亡的,被害人或其亲属可以向行为人提出民事赔偿请求,行为人在民事上负有赔偿损失的义务。护城必须依法。因此,我们在加大宣传保护市政设施力度的同时,一定要依法依规打击盗窃市政设施的犯罪行为,严惩不法分子,保护好和维护好城市的设施,让我们的城市变得更加美丽。
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
郑严防 律师
(200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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